(2017)桂0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鼎静、黄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鼎静,黄淋,黄琮斌,颜艳春,李玲燕,张进,黄忠森,黄中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鼎静,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京族,现住东兴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淋,女,1972年5月5日出生,瑶族,现住南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颜艳春,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审原告:黄琮斌,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审被告:李玲燕,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东兴市。一审被告:张进,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京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一审被告:黄忠森,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一审被告:黄中健,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再审申请人林鼎静、黄淋因与被申请人颜艳春、一审被告黄琮斌、李玲燕、张进、黄忠森、黄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鼎静、黄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