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绍贵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贵,陈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绍贵,男性,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陈宗泉,男性,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陈绍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宗泉给付到期案款总计6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宗泉共涉及10个案件,涉案案款总数为22435.00元。被执行人陈宗泉在沐川县永福镇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600余元,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冻结。后经我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陈宗泉与申请人陈绍贵等达成和解协议:陈宗泉于2017年8月底之前付款3000.00元,2017年农历年前再支付3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8年农历年之前付剩余案款。案款支付后由所有申请人(共10人)自己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