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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1840号原告:张某1,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明,遵义市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汉族,约30岁,其余信息不详。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