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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龙梅与陈文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梅,陈文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41号原告:吴龙梅,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文丽,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梅诉被告陈文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陈文丽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龙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龙梅负担。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