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00509.05元、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0000元,剩余案款103621.65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到位。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