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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燕、XX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秦燕,XX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95号原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法定代表人傅田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燕,女,1982年7月1日生,住庆市渝北区,被告XX鹰,男,1978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燕、XX鹰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秦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黔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黔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住地均为重庆市,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秦燕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黔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