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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82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