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82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