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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高雅、马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高雅,马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林高雅,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光荣,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林高雅与被执行人马光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光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但暂未找到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光荣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