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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路。被执行人魏星,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苏坊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执他1号执行裁定书,(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中内容第四条指定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2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魏星名下的陕A3XX**号“大众”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