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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李功国、李牧、董飞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李功国,李牧,董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李功国,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李牧,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董飞兰,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功国、李牧、董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功国、李牧、董飞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