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字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灿与徐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灿,徐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字186号原告方灿,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渊(曾用名徐铄渊),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421100594220982J负责人刘凤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灿与被告徐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灿负担。审判员 赵国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