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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连臣与张殿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臣,张殿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066号原告:赵连臣,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张殿双,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臣诉被告张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赵连臣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