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美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美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8号罪犯张美珍,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美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4543950元(扣押在案的现金12000元予以抵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美珍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美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美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美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美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