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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张向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向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117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黄英容委托代理人:郑万全,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向聪,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