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刁筠来与王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筠来,王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662号原告:刁筠来。被告:王四平。原告刁筠来与被告王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刁筠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刁筠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筠来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