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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刁筠来与王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筠来,王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662号原告:刁筠来。被告:王四平。原告刁筠来与被告王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刁筠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刁筠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筠来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