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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洪建诉永昌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建,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502行初7号原告李洪建,男,昆明市西山区人。被告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仕连,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双桥、杨洪学,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洪建诉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洪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洪建承担。审 判 长  杨幸丽审 判 员  储换英人民陪审员  刘钟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