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军与赵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赵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1002-1号申请执行人许军。被执行人赵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与被执行人赵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