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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大福与简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福,简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858号原告:韩大福,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长文,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韩大福与被告简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大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长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大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简长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元。事实和理由是:被告简长文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月支付一次,至今被告尚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无还款。简长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30日,被告简长文因生意需要两次向原告韩大福借款10000元计20000元,简长文于当日在两张借条的签名处签名,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按2%计算,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后经韩大福催讨,简长文未还款。本院认为,韩大福与简长文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按2%计算,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现韩大福要求简长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简长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简长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韩大福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元合计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5元,由简长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