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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新振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新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1号罪犯马新振,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马新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新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马新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永梅、刘秀梅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减刑建议,罪犯马新振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新振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新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新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新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