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嘉禾县袁家煤矿与王柏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禾县袁家煤矿,王柏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禾县袁家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先忠,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柏贵,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嘉禾县袁家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柏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禾县袁家煤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嘉禾县袁家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禾县袁家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