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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震与刘素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刘素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77号原告李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武鸣区,被告刘素莹(曾用名刘肃莹),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自由职业,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震诉被告刘素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震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李震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