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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付春山与赵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春山,赵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付春山,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玉,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付春山因与被申请人赵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对(2015)鸡东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付春山申请再审称,鸡东县人民法院在未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该案的审理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鸡东县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该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付春山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春山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