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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红亮与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亮,刘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57号原告魏红亮,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全胜,男,汉族,住。原告魏红亮诉被告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红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亮撤回对被告刘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