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红亮与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亮,刘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57号原告魏红亮,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全胜,男,汉族,住。原告魏红亮诉被告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红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亮撤回对被告刘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