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与洪小辉、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洪小辉,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18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428号天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8577967Q。代表人:宋丽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聪,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该支行员工。被告:洪小辉,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元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2851728G。法定代表人:陈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为与被告洪小辉、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洪小辉归还借款本金170.52万元及截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31,242.04元;2017年2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2.被告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萍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聪,被告江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与洪小辉、江湾公司签订《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洪小辉为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为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江湾公司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合同贷款金额为174万元;贷款利率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0%,即贷款年利率为5.39%;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次年1月1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壹年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合同贷款期限为300个月,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41年4月5日止;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1日,每期还款本金为5800元;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确定;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甲方于本合同下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为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即龙湾府27幢103室;丙方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日止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同意放弃《担保法》第28条及《物权法》第176条项下的针对乙方的所有抗辩以及根据上述法条所可能获得的全部权利;若甲方未按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预抵押登记,并取得了编号为绍房预柯桥字第20160483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2016年4月7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74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于2016年11月开始逾期,截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洪小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52万元,利息36,278.7元,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洪小辉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果,遂成讼。以上事实由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借款借据、欠息明细清单、贷款账户流水明细等证据及原告、被告江湾公司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分别与被告洪小辉、江湾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贷款出借义务,被告洪小辉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洪小辉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查,截止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洪小辉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70.52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6,278.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洪小辉归还借款本金170.52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31,242.04元,未超过被告洪小辉实际尚欠的借款本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湾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洪小辉未履行还本付息的情形下亦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案涉保证系阶段性保证,然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证,故原告方无法要求被告洪小辉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江湾公司仍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关于被告江湾公司认为从避免诉累的角度出发,被告江湾公司仅对案涉房屋拍卖款无法偿还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江湾公司同意放弃《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项下的针对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的所有抗辩,故被告江湾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亦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洪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小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170.52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31,242.04元(含罚息、复利),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小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小辉进行追偿。本案受理费20,473元,依法减半收取10,237元,由被告洪小辉、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燕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