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怀德、李克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德,李克敏,李海涛,李丽君,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德,男,汉族,1928年12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克敏,男,汉族,1946年2月18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涛,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李丽君,女,汉族,1949年7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人民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周国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怀德、李克敏、李海涛、李丽君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4]邯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梁金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