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089号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郑耀,总经理。被申请人:郑耀,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申请人:王海滨,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李中华,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