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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香港英特矽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香港英特矽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夏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英特矽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港英特矽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昆山加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南审判员 何 云审判员 王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