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明科与任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科,任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科,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浮山县。被执行人:任岗,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浮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向被执行人任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息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岗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任岗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案标的款人民币51175元(含执行费用)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