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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永红与袁红莲、鹤壁市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红,袁红莲,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关永红,女,1975年8月2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袁红莲,女,1968年6月3日,住淇县。被执行人鹤壁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袁红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关永红申请执行袁红莲、鹤壁市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红莲、鹤壁市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永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红莲、鹤壁市丰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