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淑杰、安志柏诉勾永龙、张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淑杰,安志柏,勾永龙,张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443号 原告安淑杰 原告安志柏 被告勾永龙 被告张立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淑杰、安志柏与被告勾永龙、张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