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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淑杰、安志柏诉勾永龙、张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淑杰,安志柏,勾永龙,张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443号 原告安淑杰 原告安志柏 被告勾永龙 被告张立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淑杰、安志柏与被告勾永龙、张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