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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李莲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莲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1526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被告李莲梅。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被告李莲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预22253)及相关附件,并配合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306.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编号:2016预22253),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在建的位于兰州碧桂园J83001第010幢1单元301号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3.72平方米,并对房屋价款及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如被告付款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2016年7月7日,被告应支付购房款660146元,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莲梅辩称,因资金困难,房屋已无法购买,希望减免违约金或按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所举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编号:2016预22253),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在建的位于兰州碧桂园J83001第010幢1单元301号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3.72平方米,房屋价款为943066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总房款的30.00%,2016年7月7日前付总房款的70.00%(银行按揭款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合同订立后,被告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82920元,剩余房款由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缴纳,但截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仍未缴纳剩余购房款。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原、被告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是否各自存在违约行为。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应受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编号:2016预22253)的约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但在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剩余购房款660146元一直未缴纳,根据原、被告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预22253)及相关附件。对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4306.6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综合考量被告迟延付款的期限,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原告支付拖延228天的违约金为宜。即660146元×4.85%(年利率)/365天×228天≈20000元。故对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违约金9430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预22253)及相关附件,被告李莲梅配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二、被告李莲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9元,由被告李莲梅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璞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