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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美云与洪江市芙蓉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81执73号朱美云、洪江市芙蓉中学:朱美云诉洪江市芙蓉中学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洪江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洪劳人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美云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请求执行洪江市芙蓉中学所欠其经济补偿款136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美云主动放弃补偿款6800元,只要求执行补偿款6800元。被执行人洪江市芙蓉中学主动将补偿款6800元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并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