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任晶晶居间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5��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晶晶,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晶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曼钦,黄大惠,均系该司职员。上诉人任晶晶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5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因将广州天河区房屋已出售,准备将户口迁出,搬至天津市河东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物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悦景路14号,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