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鲁刚,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某,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沈某,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6900元。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