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君、马栓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君,马栓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被执行人:王君,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马栓栓,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君、马栓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王君、马栓栓支付原告借款1137069.44元及利息194065.26元,案件受理费8111.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日下午15时地点:本院执行二庭案件主办人:温凯合议庭成员:梅宏枝曹坤温凯书记员:王越评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君、马栓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温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君、马栓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王君、马栓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7069.44元及利息194065.26元,案件受理费8111.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梅宏枝:我同意(2017)陕0103执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曹坤:我同意(2017)陕0103执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评议结果:(2017)陕0103执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
 
 
 (2017)陕0103执1156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
 
 
 (2016)陕010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017年2月24日
 
 
 
 
 申请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被执行人
 
 
 王君、马栓栓
 
 
 
 
 执行标的
 
 
 1137069.44元及利息
 
 
 实际执行
 标 的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时间
 
 
 2017年6月19日
 
 
 
 
 执
 行
 情
 况
 
 
 关于王君、马栓栓向原告支付借款1137069.44元及利息194065.26元,案件受理费8111.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终结执行。 
 
 
 
 
 承
 办
 人
 意
 见
 
 
 请审批
 承办人:
 庭
 长
 意
 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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