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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玉柱与张保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柱,张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柱,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张保云,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赵玉柱与张保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