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风平、《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风平,《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张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风平,男,汉族,1948年7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产经新闻》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双柳北街旺角*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姚军,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学会,该社法务审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宋风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张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6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当,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给上诉人寄发传票,开庭当天10点电话通知上诉人开庭,上诉人11点到法院,草草开庭,没能委托律师,开庭是在法官办公室开的,也没有其它合议庭成员参见,严重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一审案卷中确实没有给上诉人寄发传票的存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65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风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