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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思宇与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思宇,吕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331号原告崔思宇,男,22岁,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吕鑫,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崔思宇诉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思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