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郭回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郭回莲,李佰煌,李天龙,晋江市煌莲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湖心商业城)1-8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7168-1。代表人:谢彤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回莲,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李佰煌,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天龙,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晋江市煌莲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陈埭镇大乡村中国(晋江)鞋业城第E幢3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67401296-4。法定代表人:郭回莲,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回莲、李佰煌、李天龙、晋江市煌莲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710.14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郭回莲、李佰煌、李天龙、晋江市煌莲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