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何超洪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洪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超洪,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执行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超洪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超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超洪将其与李某1(另案处理)合股的位于五华县转水镇长源村河段旅游大桥下游右侧约600米处的非法采砂点,承包给李某2(已判刑)和刘某(另案处理)进行非法采砂,并商定,被告人何超洪获取每立方米6.5元的利润。期间,经五华县的职能部门多次制止仍继续非法开采。2016年7月16日下午,五华县水务局联合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该采砂点进行查处。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华县转水镇五华河长源村河段非法开采的河砂价值人民币16.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超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五华县水务局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五华县水务局移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的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超洪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超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超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李法宁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