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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3号被执行人:胡建新,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建新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胡建新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建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建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建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黄倩倩审判员 陈枢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