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张么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张么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373号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郭金库,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国涛,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被告张么乃,男,1985年10月15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张么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尔木美泊莱汽车维修中心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