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桂军与张史研、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军,张史研,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44号原告:王桂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史研,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吴强,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张史研、吴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尊龙审 判 员 靳美蓉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巨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