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与被告长沙科颜美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长沙科颜美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219号原告:万某,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科颜美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黄兴中路16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长沙科颜美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万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