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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江与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09号原告:黄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东。法定代表人:赵爱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江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