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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唯美星计算机安全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唯美星计算机安全保护技术有限公司,郭海燕,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区28层。法定代表人吴坚申。被执行人北京唯美星计算机安全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89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被执行人郭海燕,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军,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唯美星计算机安全保护技术有限公司、郭海燕、崔军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燕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18号院10号楼1010号房屋。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价格评估。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北京)华源龙泰【2016】(评)字第(1606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值为994.28万元。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的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汪德爱以1300万元竞买成功,并已将拍卖款汇入本院,本院应予认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郭海燕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18号院10号楼1010号房屋(京房权证朝私04字第657**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汪德爱(身份证号341022197901270526)所有。二、买受人汪德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珠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