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金秀、马光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金秀,马光建,马光秀,马三秀,马光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41号申请人:马金秀,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光建,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马光秀,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马三秀,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马光明,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金秀、马光建、马光秀、马三秀、马光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金秀、马光建、马光秀、马三秀、马光明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3月2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武昌区武泰闸河街77号,无证面积为173.68平米的房屋拆除货币补偿金额为1,756,376元。该款现保留在巡司河(武昌段)河道清淤疏浚抢险整治房屋拆除补偿工作办公室,由马金秀领取32万元、马光建领取536,376元、马光秀领取30万元、马三秀领取30万元、马光明领取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