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吴昊、赵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吴昊,赵倩,李洋,赵香草,李加峰,赵可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0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昊,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倩,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洋,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烈山区。被告:赵香草,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烈山区。被告:李加峰,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烈山区。被告:赵可可,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吴昊、赵倩、李洋、赵香草、李加峰、赵可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孟 娇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