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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月12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沛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6)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威、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89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结婚,199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与李某5君登记结婚。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明知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养育一子。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重婚行为,其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是1989年,当时张某某刚满21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的婚姻不是有效婚姻,并且自始无效,且2002年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已经签订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2、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育有一子不是事实且没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检查结果显示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生育能力。3、即便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李某共同生活是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最多是事实婚,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是非法同居,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在徐州瑞博医院所做的精液及精子质量分析、精子染色和低渗膨胀试验报告、精浆生化报告单,欲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生育能力;申请证人姜某1、许某、李某1出庭作证,欲证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不再到其和李某1所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歌风新村25号楼1单元503室居住,偶尔去只是为了探视孩子;申请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抚育一女张某6(1993年8月9日生)、一子张某7(1998年1月8日生)两名子女至2014年。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解除与李某1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抚育一子张某某(2009年1月29日生)。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1月29日与李某5君登记结婚,2005年2月28日解除法定婚姻关系。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记录摘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0日9时许,沛城派出所接李某口头报警称:李某与张某某重婚,经调查:1989年张某某与李某1结婚,自2002年张某某与李某认识后即共同生活在一起,2005年李某离婚后明知张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仍同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一男孩张某某。2015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由此案发。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的自然情况。3、被告人李某提交的结婚证、沛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该结婚证上贴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照片,二人身份信息及结婚证编号未填写,侦查人员到沛县档案馆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证件的档案。4、张某某入户材料,证实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以张某某父母的身份为张某某申报户口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与李某5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与李某5君于1999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8日协议离婚。6、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沛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是户号035329户口的户主,户籍地为沛县沛城镇歌风路歌风一村25号楼一单元503室,系家庭户口,婚姻状况为已婚,妻李某1、长子张某7、长女张某6。7、欠条、保证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张某某打欠条,欠二人房子一套,否则给五十万元整;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对李某6二人尽心尽德,不再做出轨之事,如果做了自动放弃与张某某的父子关系。8、礼簿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参加被告人李某家红白喜事的事实。9、张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实张某某于2009年1月29日出生,母亲姓名李某,身份证号,父亲姓名张某某,身份证号。10、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解除同居协议书、沛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其与李某1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欲证明其与李某1在2002年6月8日即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原件找不到,侦查机关无法对该协议作年限鉴定。1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和张某某等人一起旅游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字2007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共同出游的事实。12、(2015)沛少民初字第50号卷宗,证实张某某起诉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人张某某承担张某某抚养费。13、接处警详细信息,证实2007年2月8日,李某报警称在沛县福泰隆新加坡鳄鱼专卖店,因李某和李某1的对象相好,李某1与李某发生纠纷,当场调解结束。2009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报警称歌风新村25号楼有打架的,民警赶到现场未发现有人打架,走访周围群众得知,当日7时30分许,一对夫妻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并撕打后自行离去。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07年其和家人在鼓楼小区租房居住,2011年其第一次见李某,李某抱一个小男孩出来玩,其问李某小孩的爸爸干什么,李某说小孩的爸爸张某某在外边包工地,平时不大在家,后来慢慢的其和李某就熟悉了,通过李某认识张某某,张某某和李某经常带小孩出来玩。李某说张某某另外有家庭,其劝李某离开张某某,李某说和张某某关系不错,都有小孩了,还说他俩有结婚证。2014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不问孩子的事情,也不给孩子的抚养费,家里的日常开支也不给钱”,后来李某和其说张某某外边又有女人了,他们的关系破裂了。15、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06或2007年,其在香颂雅苑小区做地暖生意,李某在香颂雅苑小区做窗帘生意,店面离得很近,就认识了,张某某经常到窗帘店找李某,刚认识张某某时,其不知他的婚姻状况,李某和张某某关系很好,张某某喊李某媳妇,看着就是一对夫妻。2013年李某给她儿子张某某入户时,其到派出所作证明,其才知道张某某和李某认识时,张某某是已婚。2014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李某向其借钱给孩子交学费时说和张某某闹着来,张某某不管孩子,在外边又找了个女的。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某认识李某,和张某某、李某是普通朋友关系。张某某、李某在一起很长时间了,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他俩后来还有了儿子张某某。其一直以为张某某、李某是夫妻俩,他们两个人互相称呼对方老婆、老公,平时聚会他们两个人也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去,有时也带张某某去。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大儿子,张某某和李某1结婚20多年了,有两个小孩,一个闺女一个儿子,张某某和李某1还在一起,没听说他们家庭有什么变故,没有离婚。其不认识李某,不知道张某某和李某是什么关系。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湖西农场王庄李延峰的母亲去世,是其写的礼簿,礼簿上“张某8壹仟元特供200元太空被花圈”是其按照交礼人的要求记录,其不认识张某8。1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和李某是姐妹关系,其2010年结婚后才认识张某某,李某和张某某有一个孩子,孩子现在由李某抚养。李某的奶奶去世当晚张某某去了。其喊张某某大姐夫,张某某平时都喊其鲁苏。其结婚后第二年去岳父家吃饭,张某某也去看其岳父。其看着张某某和李某就是夫妻关系,后来听说张某某在外面又有女人和李某分手了。20、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某认识张某某,李某和张某某认识十几年了,但是他俩生活在一起没有办喜酒,后来有了小孩以后也没办喜面。李某和张某某就是夫妻关系,有了小孩就是一家三口,李某经常为张某某找其借钱,还钱时有时是李某还,有时是张某某还,还钱时他俩请其吃饭,他两个人说话、做事就是两口子,张某某称李某贱内,李某称张某某老公。2014年中秋之后,听李某说张某某在外边又找女人,他俩就分手了,好好的两口子闹翻了。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其将沛县鼓楼小区一期11-203室的房子租给李某,当时李某租房子时抱着一个小男孩,李某一家三口都住在那。之前其向李某催房租的时候,李某说她对象张某某没给他钱,等张某某给钱了就付房租。李某她一家子在其鼓楼一期11-203室房子里生活了四年。22、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2002年搬到沛县鼓楼小区11号楼104时住,已经十三年了。几年前,李某一家三口住在二楼,李某的对象张某某都是开一辆黑色轿车来鼓楼小区。他们一起来一起走,就是一家人,李某和张某某就是两口子。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沛县鼓楼一期东门经营羊肉馆十几年了,平常都是李某和一个男的还有一个小孩来其店里吃饭,有时候李某也打包菜回去,李某说孩子他爹不吃塑料袋味,所以每次都是李某从其店里拿菜盆给端回去。其看着李某和那个男的就是一家人。24、证人燕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年底,李某和一个50多岁的妇女来到闫集卫生院,李某怀着孕,要生孩子,李某来的当天就做了破宫产手术,她和那个50多岁的妇女都没有带钱,当时比较急,医生先签的字做的手术和拿的药,后来做完手术后,医生催李某结账,李某说她对象来结账,但是她对象也一直没有来结账,在医院呆了有一星期的时间,李某就自己走了,后来医院给李某打电话,李某没接,时间长了也不了了之了。25、证人姜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女婿,李某是其闺女。李某离婚之前,就带张某某来过家里。李某就是因为张某某离的婚,李某离婚以后,过年过节、家里红白喜事,张某某也去,其就把张某某当个女婿待见了,直到2008年,李某怀孕了,家里催他俩领证,后来李某和张某某他俩就领结婚证了,他俩把结婚证拿出来给其看。李某在沛县闫集卫生院生的孩子,生的男孩,张某某给起的的名字,有了孩子以后,他们一家三口平常都买东西去家里看望其。张某某喊其婶子,其招呼他“化胜”,或者“张某某爸爸”。2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03年前后,其姐姐李某和前夫在沛县香城路开方正电脑培训班,李某是因为和张某某在一起与前夫离婚的。李某离婚之前,张某某就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的开车买东西去看其父母,其心里接受不了,因为李某有家庭,张某某也有家庭,家里也劝李某不要和张某某,但是李某比较固执。张某某也比较有礼数,称呼其爸妈叔叔、婶子,称呼其弟弟,其称呼张某某姐夫。2004年其二姐结婚,张某某还去交礼。2007其三姐结婚,张某某也去参加婚礼,私下给其妈I000元钱,2009年其四姐李某4结婚,张某某交了1000元钱的礼钱,2011年左右其从北京回来,在沛县鼓楼小区开理发店,张某某自己还带朋友去店里理发,张某某给他朋友介绍说是他小舅子的理发店,张某某作为姐夫还给其介绍过女朋友。2008年其在北京,当时张某某、李某、张某某一家三口和李某4去北京找其玩。2012年的一天晚上,李某哭着给其打电话说在沛县歌风新村,其去张某某家里找到了李某和张某某,当时张某某、李某1、张某7也在,李某的嘴肿的厉害,其还打了张某某。2013年夏天一天晚上,其和其妈妈到鼓楼小区李某住的地方,张某某打李某,其就把张某某打了。2014年李某的车让张某某强行开走,其到正阳所,当时李某1、王某3、张某某、李某都在,李某1骂李某勾引他老公,其还给李某1理论。其认为张某某就是重婚,两边跑着过日子,过也过不好,对李某和李某1都不负责任。2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开始接触张某某,其称呼张某某姐夫,张某某饭局比较多,经常带着其和李某一起去吃饭,饭桌上介绍其是他小姨子、李某是他老婆、贱内。李某怀孕,其家里让李某和张某某选择,要么流掉孩子要么领证结婚,其和李某去照相馆照的照片,把照片交给了张某某,过了有十几天,张某某就把结婚证交给李某,结婚证有印章和钢印,但是没有填,张某某说托熟人办的,时间紧,自己填上按指模就行,张某某有本事,其和家里人认为那个结婚证是真的,就同意李某生孩子。生张某某之前,其还见过李某1,李某1在窗帘店骂,“你躲着你藏着,早晚能找到你”、“勾引俺男人”、“就不离婚,李某你也进不了张某某的家门”,李某1找不到李某就在店里找事,其和李某1理论,还被李某1打了一顿,李某和张某某知道这事以后,他俩还吵架,张某某请其吃饭赔礼道歉。李某生孩后,其外爷爷说李某1去沛县汉街养殖公司家属院闹,李某让其照顾孩子,她去张某某家找李某1,李某回来说给李某1打架了。2008年,其和李某、张某某、张某某一家去北京找李某3玩,2009年,李某和张某某在徐州做生维维公司的胶带生意,他俩忙不开,其给他俩看孩子。其家里红白喜事张某某都参加,2009年其结婚,张某某还去参加婚礼,交了1000块礼钱,其奶奶去世,张某某也去。张某某都是称呼张某某爸爸。2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1989年其和张某某在沛县闫集黄井结婚的,没有领证,办酒席就结婚了,婚后有了两个孩子,一个叫张某6,一个叫张某7,后来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其和张某某自愿于2002签订解除同居协议书,签过协议后,其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过,张某某想孩子了就去看孩子,后来一直也没有复合。协议书是张某某写的,张某某的母亲在场,其母亲也在场。自签订协议后其没和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签订协议后,张某某的婚姻状况,其不知情,和其没有关系。不认识李某。29、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通过李某认识张某某。李某和张某某2002年认识也就一个多月,就在沛县工人新村租的房子同居。2004年,李某怀孕,当时李某还没有离婚,其就让李某把孩子流掉。李某经常给张某某买衣服,张某某还当着服装店的人说“俺媳妇的眼光还不孬来”,2005年李某离婚后和张某某就不躲藏了,在一起生活、一起忙生意,他俩就是两口子。其一开始不知道张某某的婚姻状况,2008年李某生孩子躲李某1的时候,其才知道张某某原来结婚了,还没有离婚。30、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2002年秋天其经常看见张某某、张某某他媳妇和李某他们三个人吵架,张某某和李某开车一起走。其经常在歌风浴池那边碰到张某某,张某某说他就在歌风新村住。3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秋天的时候在香城路的一家电脑培训班经常看见张某某,张某某他媳妇和李某他们三个人吵架,张某某他媳妇在电脑培训班骂了李某好几次,还说喊着张某某去离婚。2006年到2009年期间其在歌风新村租房子居住,经常经常看到张某某跟他媳妇带着他儿子一起在小区里活动。32、证人张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2年年初到2013年年底,其和刘某都在歌风浴池对过卖菜,其和刘某的菜摊紧挨着,有一对夫妻经常来菜摊买菜,听楼下住户喊他们张某某、李某1才知道他们的名字,当时他俩还带着一个十来岁的男孩,那个男孩就叫张某某爸爸,叫李某1妈妈,他俩在歌风浴池东边楼梯口那里住,一星期能见到他俩四、五次,其听周边邻居说李某1命真好,摊个男的长的又好,又能挣钱,平时他两口子关系都不错,每次买菜的时候都嘻嘻哈哈的,看着他们两口子关系挺好的。3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其在歌风市场卖菜、水果,张某某就住在其卖菜旁边的楼上,其经常见他开车带着李某1跟一个十几岁的小男孩来来回回,那个小男孩称呼他俩爸爸、妈妈,其一看他们三个就是一家人,直到2013年年底,其到中介上班,一直干到现在。2013年,李某来中介所找工作时其第一次见她,当时李某带着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想找个不耽误接送孩子的工作。李某给其看她手机里面的照片,她说照片上男的是他对象,当时其就认出张某某了,其还想张某某有家庭,怎么会是她对象,其装作不认识张某某,也不好意思给李某说其知道的情况。后来李某说他对象不跟她过了,其才告诉李某其认识张某某,张某某有家庭,李某说张某某的媳妇不能生,多次承诺让她生个儿子就结婚。34、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02年之前,其和李某1在紫金花园广场锻炼的时候,问她“咋没见过你对象”,李某1就给说她没男人,后来听邻居聊天知道李某1现在单身,孩子爸爸叫张某某。其住她家楼下,偶尔听到楼上李某1家吵闹的声音,李某1说孩子想他爸爸,给他爸爸打电话,来了以后,李某1就和孩子爸爸吵架,把东西也摔了。2002年其搬到沛县沛城镇歌风一村25号楼402室,没见过孩子爸爸,偶尔孩子想爸爸了,给他打电话,他才来,来到家,两个人还吵架,打架。3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与前夫1999年结婚登记,2002年其与张某某在一起认识并同居,其还怀孕了,孟某1劝其去流产,2005年其和前夫离婚后就和张某某住一起了,张某某不是去回家找他媳妇李某1就是到其租住的房子住,直到2014年夏天,因为张某某与王某3在一起,其跟张某某闹僵,不一起生活了。其和张某某先是在工人新村住,后来搬到沛南小区,又搬到鼓楼小区11号楼203房间,后搬到梦园小区7-4-601室同居,现在梦园小区这个房子是其买的,张某某给其三万多元钱,其开的车牌号苏C×××××的车是张某某给其买的。从2002年李某1知道其和张某某在一起后到现在,李某1和其见面就吵架、骂架。2007年在沛县福泰隆新加坡鳄鱼专卖店,李某1说其和他对象相好还找其闹过,派出所给调解了。2009年冬天一天早上,其得知李某1去沛县汉街养殖公司家属院其姥姥家闹,就去歌风新村25号楼5楼西户张某某和李某1家,去找他俩,其和李某1就吵打起来,其报警了。2012年,因为张某某和王某3相好,其吃安眠药带着张某某去歌风新村25号楼张某某家里去闹,张某某、李某1、张某7都在家,李某1说张某某不是张某某亲生的,是野种,其就摔张某某,张某某就揍其,其弟弟李某3打张某某一顿,张某某和他妈带其去沛县人民医院洗胃。2013年夏天,因为王某3给张某某说张某某是其和别人生的,张某某在沛县鼓楼小区11号楼其租的房子里打其,李某3把张某某打一顿,后来张某某给李某1、张某某妈妈打电话,李某1和张某某妈妈先后来到,李某1还骂其,张某某妈妈就骂李某1,后来沛城所的民警给调解了。张某某和李某1是1989左右在沛县闫集后黄井结婚的,婚后有两个孩子,男孩叫张某7,女孩叫张某6,两个人至今还没有离婚,2007年冬天,其在民政局碰到张某某,他说李某1到民政局里面闹离婚来,让其赶紧走,别碰到李某1得打架。一直到2009年,张某某告诉其李某1又多次闹离婚。2008年夏天,其怀张某某的时候,其父母让张某某买房登记结婚,张某某就给其要照片说他托人办结婚证,其就把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给他了,十几天后,张某某给其一个结婚证,上面有其和张某某的照片,没有写名字,张某某说是托人办的,自己填上就行了。后来知道这个证是假的。2013年7月份其和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给张某某报的户口。3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2年左右,其在沛县香城路学电脑时和李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再后来发展成相好关系,两个人住在一起,也发生过性关系。2009年的时候,李某生了个小男孩名字叫张某某,其不能确定孩子到底是不是其的。2014年5月份左右,李某打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当时不同意就没有签字。其没有和李某到民政局领证。2015年10月底其去淮安了,开的是车牌号为苏C×××××的轿车。其一直没有结过婚,1989年开始和李某1同居,2001或2002年就分手了,不住在一起了。其和李某1没有孩子,抱养过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孩子现在归李某1抚养,其给抚养费,有时也去看看。给张某某报户口时,李某要其给她帮忙做笔录,其就去派出所做笔录说其是张某某的父亲了。其没有参加过李某家的红白喜事。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徐州瑞博医院于2017年1月9日所做的张某某精液及精子质量分析”欲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生育能力,经查认为,辩护人当庭未提交病历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该检查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本人所作,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表示其认为张某某和李某是相好关系,在一起吃饭时张某某喝酒开玩笑喊过李某老婆、贱内的话;证人姜某1出庭作证表示其和张某某不熟悉,不知道张某某和李某1的关系,2002年之后,很少在歌风新村见张某某;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表示其不知道张某某和李某1是什么关系,2006年没怎么在歌风新村见过张某某,经查认为,证人张某1对其出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与张某某报户口相关材料、证人胡某、朱某2、张某2、李某2、姜某2、王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其庭前证言,其当庭证言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姜某1、许某当庭作证,证实其二人对被告人张某某不熟悉,不知道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的关系,该二人证言不能证实辩护人所主张的200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不再到其和李某1所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歌风新村25号楼1单元503室居住,偶尔去只是为了探视孩子的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姜某1、许某当庭证言本院亦不予采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李某1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是1989年,当时张某某刚满21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的婚姻不是有效婚姻,并且自始无效,且2002年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已经签订解除婚姻关系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交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沛县公安局证明,接处警详细信息与证人张某2证言“张某某是我大儿子,张某某和李某1结婚20多年了,有一个闺女一个儿子,张某某和李某1还在一起,没听说他们家庭有什么变故,没有离婚”、证人张某4、刘某的证言“2013年,在歌风浴池对面卖菜,经常看见张某某和李某1带着一个十来岁的男孩买菜,两口子关系很好”、被告人李某供述“从2002年李某1知道我和张某某住一起到现在,李某1和我见面就吵、打,分别在2007年、2009年2012年、2013年多次到张某某和李某1居住的歌风新村或者其租住的房子吵架打架,2007年一直到2009年,张某某告诉我李某1多次去民政局闹离婚”、证人谢某的证言“2006年至2009年期间,经常看到张某某和李某1带着儿子在小区活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抚育长女张某6(1993年8月9日生)、长子张某7(1998年1月8日生),直至2013年证人刘某、张某4等人仍经常在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共同居住的歌风新村见到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张某2证言表示张某某和李某1没有离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的事实婚姻一直持续到至少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与李某1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系复印件,且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于2002年解除婚姻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育有一子不是事实,即便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李某共同生活是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也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最多是事实婚,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是非法同居,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没有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被告人李某提交的结婚证、沛城派出所情况说明,张某某入户材料,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礼簿复印件,张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和张某某等人一起旅游的照片等书证与证人胡某、朱某1、张某1、王某1、李某2、姜某2、王某2、郭某、张某3、姜某3、李某3、李某4、孟某1、孟某2、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自2002年起至201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抚育一子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客观上导致了被告人张某某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均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均应以重婚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沛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李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监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XX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