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庆丰董淑华申请执行李元泽仁赵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丰,董淑华,李元泽仁,赵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丰,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申请执行人:董淑华,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被执行人:李元泽仁,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赵复金,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元泽仁、赵复金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